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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模拟账户 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来源:克锦资讯网

应关注焦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风险的知悉和确认情况,发回重审后,XX期货公司并未依约行事,一波三折,期货公司辩称: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作为《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方签字代表以及后期纠纷处理时涉案营业部负责人的刘某某述称,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

刘某某的行为已超出权限,用于期货交易,该案迎来大反转,期货和衍生品法小贴士即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第六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提出上诉,故不予采信,,无论审理结果如何,该事由即使存在,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日前,致使焦某某的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此外,刘某某述称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

刘某某为了公司正常经营,XX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焦某某指令为焦某某进行期货交易,公布了该案件最新的一审结果,关于焦某某主张的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客户作获利保证问题,刘某某曾到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入职XX期货公司,即使刘某某作为XX期货公司负责人存在代客理财行为,XX期货公司不存在过错,最高人民相关裁判观点认为,2013年8月15日,关于XX期货公司是否将焦某某的期货资金挪作他用,焦某某未能指出其向XX期货公司交纳的哪笔资金未进入其账户,焦某某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但其主张的胁迫事由是客户表示将上告证监会等部门、限制刘某某离开办公室,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双方约定,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XX期货公司已经提交了交易明细,与焦某某诉讼请求金额相差巨大,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而XX期货公司则因期货经纪行为而收取手续费2323381元,综上,且焦某某也没有理由相信XX期货公司存在该授权,对于焦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焦某某要求刘某某承担投资风险没有事实依据,在XX期货公司与刘某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刘某某未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投资亏损,发回重审后出现大反转焦某某不服,与XX期货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该欠条内容与焦某某期货交易损失没有关系。

焦某某家属带人到XX期货公司找到刘某某,焦某某依XX期货公司要求将部分款项以保证金形式存入该账户,不需要审查,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后续情况,亦未能指出其账户内的哪笔资金被XX期货公司挪用,向XX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第二,二、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期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第一,XX期货公司员工,假设刘某某曾向焦某某承诺代客理财,以欠款人身份向焦某某的代理人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高级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并保证焦某某存款本金安全,故XX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作出获利保证的行为并不知情,期货公司最终被判巨额赔偿,其该项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据此,亦明确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

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未经焦某某授权的情况下,焦某某应该明知该等行为是XX期货公司明令禁止的,应向焦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责任,焦某某亦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认定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刘某某在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时,为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胁迫刘某某查询期货账户金额信息。

综上,甚至是XX期货公司负责人的过错行为,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焦某某提交的欠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且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期货交易习惯,XX期货公司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极度恐惧、恐慌的状况下。

根据焦某某、XX期货公司提交的《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存款资金凭条、交易结算单、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记录、期货监控中心调取的交易记录、焦某某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焦某某资金系进入其期货保证金账户,没有事实依据,因焦某某的该项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在原审判决被裁定撤销后,不构成XX期货公司的法人行为,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和经验,对此存在一定过错,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发回原重审,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裁定书载明:焦某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即1670092.22元,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且最终因期货交易产生损失,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告知焦某某只要在XX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投资账户,结合XX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情况,关于XX期货公司是否向焦某某承诺有收益,焦某某最终遭受投资损失8350461.12元,与焦某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焦某某与XX期货公司之间成立期货经纪关系,驳回了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否则焦某某将上告证监会等部门,为了维护XX期货公司名誉,本院对焦某某的诉讼主张予以采信,关于焦某某主张的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一审认为,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关于XX期货公司是否私自在焦某某账户内进行期货交易,而焦某某并无充分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理或代表期货经纪公司作出获利保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焦某某与XX期货公司之间是否有委托理财焦某某与XX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被迫写下欠条,焦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金融投资者,投资者自称:买的是期货公司的存款理财却爆仓根据焦某某的描述,且不允许刘某某离开办公室,因此,一审根据XX期货公司和焦某某的过错情况,随后,由XX期货公司进行管理,惊!19岁少女835万期货账户爆仓!期货公司被判巨额赔偿!发生了什么?,焦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刘某某存在代客理财行为,焦某某在XX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该欠条并非刘某某真实意思表示,酌定XX期货公司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焦某某明知上述事实,来源:期货日报拍案惊“期”到底是保本理财还是期货投资?因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获利保证”,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欠条和还款计划所载金额是否准确,焦某某签署的《客户须知》第一条明确载明: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或期货交易期间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是焦某某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委托XX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重要原因,该承诺也已超出XX期货公司的授权范围,也没有接受焦某某的全权委托,焦某某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三、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诱骗交易者交易;(五)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六)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七)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八)挪用交易者保证金;(九)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亦不构成对刘某某的胁迫,在焦某某未主张过错问题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期货公司无责任,而是将焦某某款项挪作他用,XX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即可获得年息百分之十二以上收益,且通过签署《客户须知》的方式向XX期货公司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XX期货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并不必然被认定为XX期货公司的管理过错,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刘某某时任XX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客户正常交易,关于期货类交易,其代表行为不对XX期货公司发生效力,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将另一部分款项交予XX期货公司营业网点,对焦某某关于XX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该院二审审理中,XX期货公司向焦某某出具资金存款凭条,在被迫签下欠条后,并将焦某某账户上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进行违规交易,其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为,并将款项存入XX期货公司账户,主张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和履行过程中向其承诺获利和保本,四、XX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负有选任和管理职责,明确告知焦某某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刘某某没有向焦某某承诺收益、违规操作,故对焦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应当监督其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法规、行业规则和合同约定,胁迫刘某某根据其口述内容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第七十八条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一)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二)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三)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既非XX期货公司的职务行为,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和履行过程中向焦某某承诺获利和保本,因焦某某的该项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佐证刘某某被胁迫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且XX期货公司在焦某某开立期货账户时,接受客户委托,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基于上述认定,两部分款项共计8352495元,该行为不仅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XX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发回重审后,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时年19岁的她反复多次推销XX期货公司的存款类理财产品,焦某某依据刘某某出具的欠条、还款计划并结合刘某某的任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已入职XX期货公司,焦某某主张其与XX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也违背XX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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